基本案情:
2013年11月22日12时许,原告向被告处工地送建筑材料时,在被告工地处被高空作业掉落的方砖砸伤。被告将原告送往吉大二院救治。经鉴定,伤残等级为八级。
争议焦点:本案系高度危险活动纠纷还是物件脱落、坠落损害责任纠纷
律师意见:本案应系物件脱落、坠落损害责任纠纷。理由为:高度危险活动纠纷必须系原告未经被告允许进入危险区域,并且被告未尽到危险警示义务。而本案中,原告系向被告工地处运送建筑材料,系经允许合法进入工地内,并且原告受伤系因被告工地高空施工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。因此,本案法律关系应系物件脱落、坠落损害责任纠纷。
作为被告代理律师,在原告主张高度危险活动法律关系时,应分析主张目的。若案高度危险活动纠纷进行赔偿,被告没有抗辩理由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而本律师在分析案件基本事实后,认为应适用物件脱落、坠落损害责任纠纷,并说服法官采纳本律师意见。故在综合本案基本事实后,本律师抗辩原告对此次事故发生也具有过错,应减轻被告的责任。因此,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系我方承担70%的责任,原告自行承担30%。
判决书送达后,被告公司对本律师代理非常满意,尽最大能力减少委托人的损失。并且经法院释法说理,原告也服从判决,未提起上诉。被告公司在一个月内已履行赔偿完毕。望原告早日恢复健康。